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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會 >
組織章程第一條: | 為研究遊戲治療學術、推廣遊戲治療實務,特成立「台灣遊戲治療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Association for Taiwan Play Therapy,簡寫為 AT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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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四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五條: |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升與推廣遊戲治療之發展。 二、提供遊戲治療之教育訓練與督導。 三、推展遊戲治療學術之相關研究。 四、出版與發行遊戲治療專業出版品。 五、促進國內外遊戲治療學術研究機構之交流。 六、辦理其他遊戲治療之相關事項。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如下資格者: 本會個人會員分為專業會員、一般會員及學生會員等三種。 (一) 專業會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專業會員。 二、 名譽會員:凡對遊戲治療專業有重大貢獻者,由理事二人推薦,並經理監事會通過為本會名譽會員。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宗旨之個人、團體或機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四、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醫務、教育或心理衛生服務相關機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個人及團體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依章程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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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會員的權利如下: (一) 專業會員具有下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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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協助本會推展之業務。 三、繳納會費。 |
第十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死亡。 二、未繳交會費。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三條: | 會員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於會員大會閉幕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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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六條: | 本會置理事11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八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若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長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業務,並擔任監事會議召集人及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為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廿一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其任用資格、權責、差勤、考核及獎懲等相關規定由理事會另定之;其薪資、福利、保險、資遣、退休或撫卹等有關事項,由理事會視財務狀況訂定,並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
第廿二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但得應業務需要支領出席費與車馬費。 |
第廿三條: |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兩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廿四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 三、被罷免。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 |
第廿五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廿六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廿七條: | 本會得視需要設立專業分組,其籌設與組織章程需經會員大會通過。 |
第廿八條: |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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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三十一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三十二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具學生身份者新台幣5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500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具學生身份者新台幣5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3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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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三十七條: |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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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九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內政部核備後施行。 |
第四十條: | 章程經本會94年12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95年 2 月 日台內社字第0950028879號函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