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遊戲治療學會年會績優單位獎項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06月14日第5屆第6次理監事會通過
第一條 台灣遊戲治療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對國內外遊戲治療專業發展具有卓越貢獻或研究、服務傑出表現之單位,特訂定「績優單位獎項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樹立專業典範、促進本會專業化與國際化發展目標。
第二條 本辦法頒發獎項設立績優單位獎乙類,績優單位獎以每二年頒發一次,每次至多二個獲獎單位為原則。
第三條 凡符合下列資格要件者,得依遴薦程序成為本獎項候選單位:
一、基本資格:申請單位須具有完善遊戲治療設備,且實際推展運用遊戲治療進行諮商輔導實務工作滿五年。
二、遴選要件:設置完善遊戲治療設備,在實務工作積極運用遊戲治療,且推廣遊戲治療專業。
第四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績優單位獎項之資格要件者,於每年8月31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佐證資料,送本會秘書處辦理。
第五條 本會為公正、公平及公開辦理並遴選績優單位,特成立「績優單位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組成之;委員為無給職,任期與理事長同。
第六條 本委員會以理事長為召集人,主持委員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本會開會人數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與本獎項候選單位具特定關係者,須迴避該獎項之遴選審議。
第八條 本辦法獲獎單位於本會年度會員大會公開表揚之,並頒發獎牌乙座,以資激勵,其具體事蹟刊登於本會相關通訊,並發佈新聞廣為表揚。
第九條 本辦法獲獎單位若有違反專業倫理經相關組織審議確認或本會組織章程第十條規定者,本會得依本辦法相同程序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註銷其績優單位獎項。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